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5年6月2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冷拉、退火、酸洗、磷化和皂化工段均有工人正在作业,配套的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现场有明显气味。经调查,该单位于2023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厂长有事没来但已事先提醒过工人要开启废气治理设施,但工人上班后未开启直至执法人员检查,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约1.5小时。2025年7月16日再次检查时,该单位酸洗磷化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碱喷淋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该单位已制定废气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并对生产设备和废气治理设施运作情况进行了台账记录。
该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9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6.4万元。
本案当事人是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日常生产中,不少企业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还缺乏全面准确的认识。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以下情形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①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②非紧急状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③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④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⑤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⑥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的;⑦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所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日常环保管理,杜绝环境污染风险:①选择安全、高效治理工艺,针对设施治污效果不佳、处理不达标等问题,应积极推动治理设施升级改造;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停用及时报告。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应当及时停产维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③加强运维管理,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定期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开展保养、检修,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设置标示、编号,清晰标明污染物走问。④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排污单位理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控污染物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