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公布了2025年度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弄虚作假、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建设等情形,在部门联动、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该案是生态环境执法、公安机关两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查办侦破的一起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九龙湖某村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一辆皮卡货车经常进出该村庄,且货物用篷布覆盖,行为非常可疑。执法人员通过多日蹲守,配合无人机巡查,初步确定了皮卡货车装卸货物的民房,民房位置较为隐蔽且房屋外地面有油污。经与公安部门共同研判,怀疑民房内为非法废油加工窝点。2025年8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该民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存放大量标有“导轨油”“柴油机油”字样的铁质桶以及部分空桶,现场弥漫有明显油污气味。经初步核查,主要嫌疑人吴某某、王某某长期从企业收购废矿物油,经简单沉淀、混合处置后,以“脱模剂”“机械调试油”等名义出售给工地或小企业,从中牟利。现场检查时嫌疑人吴某某、王某某正驾驶运输车辆返回,车内配备有油抽等作案工具,车厢内堆存非法收购的盛有废油的铁桶。执法人员现场实施扣押并清点称重,涉案废油及相关物品达2.1吨。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嫌疑人吴某某、王某某二人从某液压厂收购并非法处置废油超过5吨。经委托鉴定,上述涉案废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代码“900-249-08”,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系危险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8月1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吴某某等4人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侦办难点在于涉案人员具有极强的逃避监管及侦查意识,对危险废物涉刑类案件有较强专业相关知识,在窝点设置、涉案危废数量、环境影响上实施了大量规避动作,并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刻意回避,避重就轻。一是加工窝点选址隐蔽,藏匿于深山普通民房中,外观无显著异常。执法人员依托已掌握的可疑车辆线索,运用蹲点守候、流动跟踪、视频监控与无人机侦查等多种手段,摸清其活动轨迹与规律,并发动村社干部对目标民房开展初步摸排,掌握了当事人的基础信息。二是当事人对“危险废物”及“三吨入刑”等法律红线有所认知,刻意控制现场储存量,并规避台账记录。执法人员从前期车辆轨迹入手追溯至上游产废企业,结合企业环评资料与交易记录锁定其违法收购废油的行为,并对现场扣押的废油即时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其危险废物属性。三是面对调查询问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答非所问掩盖违法犯罪事实。执法人员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推进“零口供”办案,同时开展现场普法,阐明利害关系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最终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
本案依托无人机巡航技术精准发现违法线索,通过现场突击检查快速固定证据,是“科技巡查+精准执法”协同联动、高效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典型案例。
2025年3月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永嘉某砂石有限公司周边存在可疑排污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砂石加工生产,现场有废水和废气产生、排放。根据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件,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清洗水、喷淋抑尘水、车辆冲洗水等应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集中收集至东北侧的沉淀池后,未按规范回用,导致池内废水满溢至旁边一自然未防渗的水坑,并通过该水坑东北侧缺口向外环境排放,部分废水进入西溪河,部分废水通过坑底渗漏进入地下水体。执法人员对沉淀池溢流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为,水样中悬浮物浓度为20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限值。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3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7月1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7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一是科技赋能,破解隐蔽排污发现难题。利用无人机巡航范围广、视角灵活、不易打草惊蛇的特点,实现对非法排污路径、渗坑偷排等隐蔽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快速识别和精准锁定,有效弥补传统地面巡查的盲区,大幅度的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联动执法,形成从严查处合力。通过“空中发现—地面核查—采样监测—公安联动”的执法流程,高效固定证据,迅速查处该类主观过错明显、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排污行为,彰显生态环境部门对恶意违法排污“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是警示企业,压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本案表明任何为减少相关成本、逃避监管而采取的偷排、渗排行为,不仅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更会对企业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警醒企业一定坚守环境底线,依法依规排放。
本案是一起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查处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嘉兴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推送的工况用电异常预警线索,提示平湖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注塑机产污设施运行,而配套治污设施未运行的工况用电异常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直奔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发现塑料制品生产线搅拌工段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及挤出工段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现场搅拌工段和挤出工段正在生产运行,车间内异味明显。
经调查,企业负责人员于当日9时17分和12时37分先后收到两条“嘉兴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发送的用电工况异常预警提示短信,并于当日14点查看、知晓废气处理设施预警内容信息,但直至执法人员于当日15时到该公司做检查时,仍未开启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1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构建全天候智能监管网络,突破时空限制。类似“嘉兴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等数字化、智能化非现场监管系统的应用,打破了传统执法依赖人工巡查的时空壁垒,及时反馈疑似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线索,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中“发现不及时、取证困难”的问题。
二是实现数据驱动精准执法,提升办案效率。相关平台整合公司制作数据、治污设施运行等多源信息,精准识别各类环境违法风险点,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决定依据。执法人员根据平台线索,直奔问题现场,避免盲目排查,执法效率得到提升,同时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对正常生产企业的干扰,实现精准执法。
三是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非现场数字化监管系统的介入,让企业能直观了解自身环境漏洞,系统发现问题后直接以短信形式提醒企业,将传统“事后追责”转化为“事前自纠”的主动治理模式,倒逼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推动行业整体提升。
该案件为环保志愿者提供线索,执法人员综合采用区域溯源+无人机巡航确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发生地,查处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典型案件。
2025年6月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接到环保志愿者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工业区某水渠呈暗红色。执法人员通过镇街工作人员提供的区域内企业排污特点确定重点排查范围,利用无人机航拍查找具体可疑点位,很快就发现金华市婺城区某印刷公司存在排污嫌疑。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印刷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机旁边堆积着数个装有生产废水的油漆桶,在厂区枇杷树下发现一个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坑,坑内积存有褐色废水,坑边地面及厂区围墙上有多处污水溢流痕迹。通过一定的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该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通过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该企业处罚款26.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行政拘留。
一是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实现多级联动。本案中,环保志愿者的前端哨兵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社会监督力量逐渐增强,形成了“环保志愿者—镇村环保员—区级执法人员”多层协同、高效联动的治理格局。通过深入开展环保普法宣传,鼓励村民积极加入环保志愿者行列,实时共享环境污染线索,有效拓展了线索来源渠道,推动监管触角向基层延伸、资源向一线下沉,积极营造“人人参与、人人贡献、人人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共治氛围。
二是巧借人工智能东风,提升执法效能。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由于涉事区域企业分布密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隐蔽性强,传统人工排查方式面临较大困难。借助无人机高空巡航与精准拍摄,执法部门迅速锁定企业违规倾倒的痕迹,有效突破了地面巡查的时空限制,极大提升了线索发现与现场取证的效率。此举不仅明显降低了人力与时间成本,更凸显出科学技术手段在环境监管中的关键作用,为构建智慧型、精准化的现代环境执法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铁腕推进依法治污,强化震慑效应。本案中,涉事企业主在明知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隐蔽手段偷排偷倒高浓度印染废水。执法部门坚决亮剑,严格依法予以查处,不仅体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更有效警示和震慑了潜在违法者,推动了行业自律,营造了“不敢污、不能污、不想污”的法治氛围。
该案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侦办的一起涉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检验测试情况进行线上巡查及分析,发现常山县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OBD检验测试过程中出现重复CALID. CVN码1000余条,且存在大量网红码,遂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公安机关。2025年1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与常山县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现场发现了OBD模拟器及尾气作弊芯片。经查,2024年2月—12月期间,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招揽车辆检测生意,授意员工在车辆检验测试过程中使用OBD模拟器及尾气作弊芯片进行车检作弊,让无法正常通过检验测试的车辆违规通过检验测试,并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文件,以致无法通过检验测试的车辆违规取得检验合格证继续上路行驶。进一步调查,在该公司内查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文件共计一千余份,非法获利在35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涉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违法来得到的三十万元以上。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常山县公安局。2025年2月15日,常山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已对6名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领域弄虚作假乱象,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冲击环境监管底线,更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深化数智治理,利用大数据比对等非现场手段,排查出具有指向性的问题线索。加强行刑衔接,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共同开展踏勘,一举查获OBD模拟器及尾气作弊芯片,对合力打击机动车排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本案是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依托水质自动站数据异常线索成功办理的典型案例。
2025年8月9日,衢州市柯城区白沙溪市委党校东侧小桥监测站水质异常预警,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排查。通过比对上下游断面站点数据、布设便携式在线监测站,执法人员初步确定异常排口点位,发现经二路柯城区数字贸易科技园项目工程东北侧一雨水箅出水管以下部位存在大量绿色浑浊液体,pH试纸检测呈强酸性。经采样检测,雨水箅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总锰、总铜、总锌、总镍及pH值均超标,其中总锰、总铜、总镍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执法人员立即协调公安部门,调取周边天网视频监控,梳理8月8日—9日该路段车辆通行记录,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车辆进行重点核查,最终锁定一辆槽罐车与一辆小车于00:16—01:14先后出入该路段,槽罐车停靠上述雨水箅旁后,后方小车人员下车进行一系列异常操作。执法人员同步固定视频及采样证据,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经进一步排查,该槽罐车的驾驶员及同行人员在夜间向该雨水箅倾倒废水,涉嫌环境违法。
该槽罐车驾驶员及倾倒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8月2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经查,2025年8月8日、11日,嫌疑犯吴某雇佣司机余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赴江西铅山某公司灌装工业废水,运至衢州市柯城区衢化东路附近,并分别于8月9日、12日凌晨在纬五路、经二路附近雨水箅倾倒废水。经鉴定,上述点位雨水井中铜、镍、锌、铬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吴某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水质自动监控固定站预警初步划定排查范围,结合便携式在线监测站精准锁定异常排口,有效提升蹲守布控成效;同时强化部门联动,借助交通监控、天网系统锁定嫌疑车辆,并调取周边工地监控固定违法操作证据,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奠定坚实基础,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近年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深化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用电监管、视频监控等科技方式,实现对环境风险的远程、实时、动态监管,明显提升执法精准性与效能。非现场监督管理模式的推广,不仅拓展了监管覆盖面,有效弥补基层人力不足,更实现了精准预警与高效溯源,为生态环境科学决策与智能化监管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案线索由检察院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等科学技术手段开展溯源排查,证据固定后协同司法部门进行案件前置审查,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是丽水市生态环境领域“环保+政法”生态警务协同办案的一起典型案例。
2025年3月2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接县检察院线索反映“有污水流入三济溪”,执法人员立即联合检察院人员赴现场调查。借助无人机航拍溯源,发现某畜牧有限公司在厂区北侧山顶建设的4个废水储存池存在未落实防渗措施、防渗膜破损未修复等问题,导致养殖废水渗漏至山体,经山涧水渠最终汇入三济溪,造成水体污染。
该公司在明知废水储存池未采取比较有效防渗措施、防渗膜已破损的情况下,未履行排查修复义务,放任废水渗漏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人民币47.8万元罚款。
鉴于污染事实清晰,庆元分局联合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专家评估损害并开展多轮磋商,企业与有关部门就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达成一致。该公司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49万元,并承担增殖放流、增氧机布设、受污染农田翻耕等费用共计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2025年8月4日,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庆元县公安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一是深化生态警务协同,构建闭环执法新范式。本案全面呈现“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公安惩戒+检察监督”四维联动机制的有效运作。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精准提供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响应,固定证据、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强化法律审核;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严格责任追究。全过程贯通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处罚追责各环节,形成打击环境违法合力,为生态警务机制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战样本。
二是强化科技数智赋能,提升环境执法精准度。面对复杂山地地形与隐蔽排污行为,执法部门依托无人机航拍实现快速溯源、精准定位,有效克服传统巡查盲区,凸显“智慧执法”在提升取证效率和执法准确性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为推广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提供了实践依据,助力执法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转型。
三是突出惩教结合导向,实现行业治理高效化。通过罚款、行政拘留与生态损害赔偿“三责同追”,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以个案推动行业整治,警示同类企业强化环保设施运维、落实污染防控主体责任,促进畜牧养殖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防控。案件后续推动实施增殖放流、农田修复等补偿方法,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导向,实现“处罚一例、警示一片、规范一业”的综合治理效果。
该案件系丽水市首例个人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破坏生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具备极其重大的执法示范意义。
2025年9月1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线索,联合第三方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赴庆元县举水乡月山村第十四队小地名“上圩竹山”山场(位于浙江丽水双苗尖-月山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吴某某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林地用于开设运材道。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委托青田惠林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别判定的结果显示,其行为非法占用公益林地4.90亩、商品林地1.38亩。
该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和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的规定,其非法占用公益林4.90亩,非法占用商品林地1.38亩的行为,通过比例折算4.9/5*100%+1.38/10*100%=111.8%>100%,符合“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已于2025年9月22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首案突破,推动新领域执法实践。本案是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后,丽水市在自然保护地领域办理的首例刑事案件,标志着新领域执法实践的重要突破。
二是协同联动,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新机制。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单位开展会商研判,依托第三方专业鉴定,严格对照司法解释标准,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有效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形成跨部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执法合力。
三是警示震慑,传递生态保护鲜明导向。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体现,向社会释放出依法严惩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强烈信号,有力警示潜在违法主体,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