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改进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管理项目查验检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对我市各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收回改造污染管理作业要求如下:
一、经我中心承认已设备油气收回设备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使油气收回设备坚持正常运用,并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的要求,每年向我中心报送具有查验测验资质的组织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陈述,本年,各相关的单位应在12月底前向我中心报送。
二、新建或新设备油气收回设备的储油库、加油站,应按照《技术规范》中有关要求,及时向我中心报送具有查验测验资质的组织出具的油气收回大气污染管理项目查验检测陈述(陈述编列结构、内容及要求见《技术规范》附录A、B)。